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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車輛所有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張誌洋

  • 當事人
    林玉泉張綺純即中天當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林玉泉 被 告 張綺純即中天當舖 訴訟代理人 顏苙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所有權自民國107年3月5日起為被告所有。又原告主 張系爭車輛已於107年3月5日前流當予被告,其後實際係由被告 或其受僱人占有使用,系爭車輛之牌照稅、燃料稅、違約罰單等,均應由被告繳納,然被告未繳納,故原告於114年5月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命原告繳納罰鍰(下同)2萬2,600元及相關執行費用,是本件原告之確認利益應以上開罰鍰金額為適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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