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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陳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5萬5,8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4萬元) 1 利息 104萬元 113年8月20日 114年8月19日 1 6% 6萬2,400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3年9月29日 114年8月19日 (325/365) 6% 5萬3,424.66元  小計       11萬5,824.66元 合計        215萬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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