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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湘雯

吳孟潔

原告與被告張毅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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