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趙義德
- 當事人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春 訴訟代理人 游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順豐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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