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江俊傑
- 法定代理人柳彥鵬
- 原告巨瀚生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巨瀚生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彥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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