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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許姿萍
  •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 原告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山芳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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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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