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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訴訟代理人
孫至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80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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