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39號
- 原告
-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亮銓
- 訴訟代理人
- 孫至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80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