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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7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原告與被告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回

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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