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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易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和全即合銓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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