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許姿萍
- 法定代理人陳薏如
- 原告易澄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易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和全即合銓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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