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郭鍵融
- 當事人楊士霆即指紋娛樂影像設計工作室、林暐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09號 原 告 楊士霆即指紋娛樂影像設計工作室 被 告 林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暐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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