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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吳卓葳

邱怡靜

原告與被告陳品臻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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