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46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宏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力山律師
被告
鉭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4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