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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劉義昌

  • 原告
    宏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鉭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464號 原 告 宏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范力山律師 被 告 鉭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498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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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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