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李博文
- 原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685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旭 複代理人 黃大維 原告與被告葉文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3,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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