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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 原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685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旭 複代理人 黃大維 原告與被告葉文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3,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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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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