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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大師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峰
被告
林聖泰即泰大心智慧應用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泰即泰大心智慧應用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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