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永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
被告
承毅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杰
被告
陳星洲即天元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毅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1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