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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吉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鴻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原告與被告鄭生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3,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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