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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8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林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元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萬元) 1 利息 75萬元 114年8月17日 114年12月4日 (110/365) 6% 1萬3,561.64元  小計       1萬3,561.64元 合計        76萬3,56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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