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趙義德
- 原告許振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許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3,860元,應徵裁判費54,658元(提高徵 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5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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