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64號
- 原告
- 森動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興
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1月14日
起訴到院),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