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99號
- 原告
- 郭珈妤
原告與被告陳子祐即祥銘工程企業社、陳祥銘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雖記載為:「被告
應履行義務完成天祥街47巷31號5、6樓防水工程,否則,應將未
完成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歸還,並終止一切工程契約。」,核其
真意並不明確。如原告係主張被告承攬工程皆未完成,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7,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
8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如非上開請
求,則應自行斟酌相關法律規定後,為適法之聲明及核算訴訟標
的金額並依限補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