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4號
- 原告
- 宏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啟光
- 訴訟代理人
- 鄧翊鴻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鈺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萬6,3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