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楊春龍
原告與被告合勤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修法前之民國113
年12月12日起訴到院),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