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王凱俐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譚光佑、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宇 原告與被告譚光佑、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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