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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5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巫家萱
訴訟代理人
巫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因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38元(含本金45,40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0,535.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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