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66號
- 原告
- 華幸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洸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959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補字第6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洸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959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