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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王凱平

  • 當事人
    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金錢給付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9250元(計算式:5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9250元),依此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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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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