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鄭士瑩
- 當事人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訴訟代理人 鄭揚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林書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859元(含本金18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0,85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荏諭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