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士瑩
- 訴訟代理人
- 鄭揚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林書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859元(含本金18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0,85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