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儒林書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6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9,500元) 利息 109,500元 113年2月5日 114年2月6日 (1+2/365) 6% 6,606元        6,606元 合計       116,10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