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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06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被告
林建成

上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成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被告如無法返還時,換發之規費,作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而上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換發規費各為新臺幣(下同)600元、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共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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