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朱石成
- 原告向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4號 原 告 向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石成 訴訟代理人 朱弘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提高徵收數額 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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