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103號
- 原告
- 陳氏銀
- 被告
- 廖金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保管金融帳戶之責任,於民國114年3月4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合橋門市,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告知密碼。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原告謊稱:儲值遊戲平台玩遊戲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4年3月15日10時12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0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一空,原告因而受有50,000元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7112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為證,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