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125號
- 原告
- 高嘉翎
- 被告
- 林欽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18時2分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並由原告當場交付同額現金與被告,經原告催告還款,被告於115年2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表示願於115年2月13日清償上開借款,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迄今仍積欠13,000元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照片及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