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596號
- 原告
- MURNI DELAP
- 被告
- TETI SUMIA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