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64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李挺維
- 訴訟代理人
- 林陳沅
- 被告
- 林怡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