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79號
- 原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 被告
- 張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03年10月4日已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所蓋用本院收狀戳章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