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850號
115年度重小字第1853號
- 原告
- 金麟娟
- 原告
- 賴造蘴
- 被告
- 鄭狄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11號、第29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麟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賴造蘴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