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886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紘
- 被告
- 劉冠毅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原告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劉冠毅」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雖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地址為「基隆市○○區○○街000○0號」,惟該地址實為另一被告陳聰明之住所地址,並非「劉冠毅」之住所地,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又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劉冠毅」之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無從得知「劉冠毅」應送達處所、當事人能力之有無、是否仍在境內、是否在監押,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發函命原告補正陳報「劉冠毅」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於115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劉冠毅」之年籍資料及真正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對被告「劉冠毅」之訴,該裁定並已於同年7月1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查詢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