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834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游純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被告
- 鍾巧榛(原名鍾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3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1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起,陸續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電信服務契約。嗣後被告未依約繳納,現仍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萬8,584元、小額付款5,695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金1萬9,455元,共計5萬3,734元。經臺灣大哥大公司於108年6月2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債權全部讓與予原告。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獲支付,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3,7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答辯稱:被告於103年間與臺灣大哥大公司簽訂電信服務契約,嗣臺灣大哥大公司於108年6月21日將本件債權讓與予原告,原告迄今方提起訴訟,已罹於消滅時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29條第1項第2款、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亦有明定。又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故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不符,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大哥大業務申請書、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通知函、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應認被告確有積欠原告上開電信費、補償款、小額付款債權,共計5萬3,734元,應堪認定。被告雖以時效抗辯,惟查:就原告請求補償款部分債權,係來源於原告所簽署上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第2條所列「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條款:若違反專案資費之規定或退租或被銷號時,應支付台灣大哥大終端設備補貼款$14,000,得按比例逐日遞減。」之規定,性質上屬於債務不履行之違約金,並非電信費,應適用15年請求權時效規定。又上開小額付款、電信費部分債權,係屬民法第127條第1款消費物之墊款及同法條第8款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應適用同法條所定2年短期時效,然兩造已於113年2月協商分期,被告已承認該項債務後繳納分期付款3,000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繳款明細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繳款時承認此部分債權,應構成時效中斷之事由。準此,原告於1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訴時,尚未罹於上開15年及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以時效抗辯為由拒絕給付,難認可採,惟以被告既已繳納上開分期付款3,000元,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應為5萬734元(計算式:53,734元-3,000元=50,734元),自屬當然。
五、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734元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1,41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門 號 積欠金額 電信費 補償款 小額付費 申辦日 合約期間 實際終止日 1 0000000000 3萬3,631元 1萬6,789元 1萬1,893元 4,949元 103年9月23日 24月 104年1月11日 2 0000000000 2萬103元 1萬1,795元 7,562元 746元 103年1月21日 24月 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