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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9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李筑筠
訴訟代理人
李咨言
被告
陳雯麗

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778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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