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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姿萍

                   115年度重小字95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告
蘇艾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ㄧ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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