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961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瑄
- 訴訟代理人
- 施藝嫻
- 被告
- 涂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