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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9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告
涂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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