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995號
- 原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訴訟代理人
- 曾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安
- 被告
- 梁紀瑩
- 訴訟代理人
- 梁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按(一)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即被告,下同)應立即踐行下列程序,並通知甲方(即原告,下同)以原廠或指定維修廠修復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條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1.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車禍昏迷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非屬警糜機關受理之情形外,應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且於24小時內提出包括圖解之詳細報告,並填寫甲方出具之意外事故報告表交與甲方。....。(二)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一)~(四)之規定,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又按租賃期間內因本車輛毀損但可修復者,甲方同意乙方賠償車輛損失金額,惟如維修費用大於15,000元時,甲方同意乙方賠償金額最高以15,000元(機車1,000元)為限;電車、進口車款、豪華車款以2萬元為限(需報警並取得警察機關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3.本車輛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乙方除前項約定賠償外,於車輛修復期間,應另依下列標準賠償營業損失:汽車 1.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另按依約應給付之費用(不含欠費作業費),....,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新台幣50元;第二次通知,收取作業費新台幣300元。兩造簽訂之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款、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4日21時26分許,向其承租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詎被告於承租期間因不明原因造成系爭車輛左前葉子板等處毀損,被告應依系爭租約上開約定,賠償原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9,982元,及維修3日,每日租金定價2,500元之70%計算之營業損失5,250元(計算式:2,500元×3日×70%=5,250元)及欠費作業費50元、300元,合計共15,582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出租單、系爭租約、定價表、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丹鳳分公司維修工作單(下稱修車估價單)暨電子發票證明聯、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固不否認其於上開時間有向原告承租系爭車輛使用並遭他人碰毀損撞,雖辯稱有投保,且事故後有報案拿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情。然本件被告自陳係於事故後才報警處理,有其提出之當事人登記聯單為證,且被告復未舉證證明事故時有正當事由致無法即時通報警察處理,故被告對於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所受損害,即應依系爭租約上開約定負賠償責任;參以系爭租約並無系爭車輛有投保相關保險,被告即得請求理賠而毋庸負本件相關賠償責任之約定,是以被告所辯有投保乙節,非作為得免責之事由。
四、茲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審酌認定如下:
(一)系爭車輛修復費用9,982元部分:本件修復費用為9,982元,均屬工資性質,此有原告所提修車估價單為證,毋折舊問題,被告應全額賠償。
(二)營業損失5,250元部分:本件系爭車輛受損後維修3日,而其每日租金定價為2,500元,亦有原告所提上開修車估價單、定價表為證,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5,250元(計算式:2,500元×3日×70%=5,250元),核屬有據。
(三)欠費作業費350元部分: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後,曾以存證信函通知賠償相關損害,被告均置之不理,自得依系爭租約第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作業費各50元、300元(共350元)等情。然上開約定係載明,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50元;第二次通知,收取作業費300元。而依原告提出之台北長安郵局第178號存證信函(證物5),只能證明原告僅為第一次通知,得收取50元作業費,固無疑義,卻無從證明原告已踐行第二次通知之義務,即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第二次通知之作業費300元。
(四)以上合計,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15,282元(計算式:9,982元+5,250元+50元=15,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