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142號
- 原告
- 江青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31,3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12年3月1日 115年4月20日 (3+51/365) 5% 3萬1,397.26元 小計 3萬1,397.26元 合計 23萬1,3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