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被告
-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臣
- 被告
- 黃郁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黃郁捷住所在臺中市后里區,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共同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