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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2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被告
幸福一百永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琍怜
被告
羅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羅祥緯」

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祥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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