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W000-H11413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