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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4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郭鍵融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政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景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計算式:起訴請求金額380,000元-原審勝訴金額30,000元=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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