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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決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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