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86號
- 原告
- 黃柏烜
原告與被告莊珮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811元(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
5年3月24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