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236號
- 原告
- 柯孜璇
原告與被告簡煜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
767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
日【即民國115年4月9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雖規定詐欺犯罪
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惟依同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
係指下列各目之犯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
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本件依
原告所提資料,未能釋明被告所犯者屬上開規定之詐欺犯罪類型
,且其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故尚無該條例第54條第
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