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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2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柯孜璇

原告與被告簡煜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

767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

日【即民國115年4月9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雖規定詐欺犯罪

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惟依同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

係指下列各目之犯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

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本件依

原告所提資料,未能釋明被告所犯者屬上開規定之詐欺犯罪類型

,且其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故尚無該條例第54條第

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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